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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商是怎么判刑的? 代理游戏币充值判多少年? 银商因赌局被判多少年上下?

imtoken安全下载 2023-03-17 05:51:18

经常有人问我,游戏币代理人倒卖游戏金币赚取差价是否构成犯罪? 代理网络游戏充值是否违法? 为被捕并被判处数年徒刑的赌徒开设的银行业务工作室。 由于此类银行犯罪属于新型犯罪,取证难度大,定性难。 许多人不知道如何为清白和内疚而战。 下面我就来谈谈这类案件的处理技巧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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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游戏的银行经销商和充值代理那么多,被刑事立案的少之又少。 代理和倒卖游戏币的性质被误解,认为是灰色地带,没有犯罪风险。 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作为银行交易员或充值代理人,切不可高估自己规避风险的能力而忽视其犯罪方面。 犯罪风险,作为银行经销商和充值代理倒卖游戏币,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犯刑法。

第一部分:银行家的分类、犯罪风险和定罪量刑标准

一、银商(币商)分类:

网络游戏中的“银商”或“银商”是指在网络游戏中为玩家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可以是各种积分、钻石、游戏币、积分等。 ),以及提供虚拟货币和人民币兑换结算服务的中介机构,或者为网络游戏提供充值服务的代理商。

根据我遇到的案例情况,我把银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赚取差价和手续费的银行商户:倒卖各类游戏的游戏币,低买高卖赚取差价,或代理各类网络游戏充值(含正版网络游戏、赌博游戏、私服游戏)等),赚取服务费。

2.购买对赌平台的银行账户/充值代理权,接受赌客充值,为赌客赚取对赌平台的差价和奖励或佣金,甚至成立工作室搭建专门的支付平台,跑分平台等。

3、接受对赌平台的指派,勾结庄家,即正式庄家,将从对赌平台获得的游戏币出售给各级代理人或赌客。

2、银行商户犯罪风险:

(一)代理网络游戏充值是否违法?

1、明知是赌类游戏或私服游戏,为其充值代理,属于违法行为。

2、代理合法网络游戏充值是否违法,要看以下两种情况:

①只接受充值,不违法。

②如果涉及降分,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2)游戏币代理是否违法?

1、明知是赌博、私服等非法游戏而倒卖游戏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2、为合法网络游戏代理游戏币是否违法,分为两种情况:

① 只向游戏官方购买商品并出售游戏币并不违法。

②如果涉及游戏币的回购或套现,则可能违法。

(三)代理银行、游戏充值构成犯罪的条件:

1、提供游戏币变现渠道。

2、与博彩平台、私服合谋或接受博彩私服平台指派的。

3、明知是赌博游戏或私服平台仍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三、涉案银行商户、游戏充值代理的罪名及定罪量刑标准:

一、银行商人、充值代理人,涉嫌开设赌场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银行商户、充值代理机构参与赌博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银行商户、代充值人员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部分:银商被抓时如何争取清白和从轻处罚

此类犯罪属于新型犯罪,取证难度大,定罪难度大。 要把握此类犯罪的定罪难点,掌握切断证据链条的技巧,运用法律思维和手段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不起诉、最终定罪。 轻处罚。

1.从证据看,争取做到不立案、不批捕、不定罪、从轻处罚。

例如,在案号:宁六检察刑检〔2021〕Z66号案中,被告人张某佳与某游戏网站合谋,共同开设赌场,证据尚不充分。 某公司投资100万元购买充值设备,获利50万元,但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起诉。

一、是否有证据证明涉案银行账号、游戏账号、充值端口为犯罪嫌疑人持有、使用。

银行账号和游戏账号ID一般不注册或绑定实名QQ、手机号等信息,银行账号经常买卖,有时很难查清谁持有和使用银行账号结束。 在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辩称涉案银行账户和充值口不是自己的。

我们律师办案时,首先要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内容,看是否可以切断涉案银行账号和充值口与犯罪嫌疑人的对应关系。 律师办理案件时,应当审查相关账户的开户信息、交易时间、转账金额、交易IP、MAC等证据。

2.交易网络、交易行为、资金流向是否经过调查。

我们办案要看银行商户和充值代理的交易网络、交易行为、资金流向是否清晰,证据是否充分,被告人能否脱离游戏币和赌博系统资金流通。 如果可以,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中,不立案、不逮捕、不定罪、从轻处罚,是有可能胜诉的。

银行平台归集和结算的资金数额往往巨大,资金流向复杂。 由于银行平台实际控制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账户数量众多,调查机构往往无法完成全部“追踪”工作。 在全球范围内,身份难以查明,赌徒明知赌博违法,不愿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也无法追踪线下交易信息,难以查清组织结构、交易情况网络、银行的资金流向,仅靠游戏数据歧视白银商户存在误区。

(一)是否获取游戏平台服务器数据,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在很多此类案件中,银行与商户对接的游戏平台服务器均位于境外,侦查机关难以获取服务器数据。

(二)是否有资金账户、资金交易、网络信息、通讯信息数据等,重点核查银行业务平台资金数额是否与买卖双方数量一致。

① 游戏币的购买者是谁,每次交易的时间和金额。

②是否查明游戏币流通方式。 例如,一些网络游戏通过逃逸或赠送的方式实现游戏币的转移交易。 需要考察是否形成流通链证据链,包括游戏玩家与庄家之间、上级庄家与银行之间。 下级银行之间转移游戏筹码的证据链。

③是否形成人民币资金流通证据链,是否与游戏币流通相互印证。

(3)是否可以查询银行和充值代理控制的账户。

A、能否确定具体受控账户。 银行商户和充值平台可能绑定大量银行卡和微信、支付宝、拼多多、淘宝、虚拟货币等第三方支付账户。 新增收款码后,很难查清银行平台平台和充值代理涉及的账户数量和期限。 比如某棋牌平台,赌客的部分投注金额通过银行卡转入1564支付宝账户。 数量庞大,难以核实和追踪。

B、是否可以查看账户属性:哪些账户是收单账户,哪些账户是清算账户,哪些账户是转账账户,子账户。

C、账户主体是否可查询。 他们大多是空壳公司,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或个人运营子账户。 账户主体和实际控制人查清困难。

(四)资金来源是否经过核查,客户是否经过核查。

3、是否有证据证明银行商户和充值代理对应的游戏平台具有赌博性质。

随着网络游戏隐蔽性的进一步增强,游戏平台直接设置结算提现模块的情况已经不多见。 由于无法掌握该平台的资金往来、串通内容等文件,仅凭供述供述难以有效证明该游戏平台为赌博平台。 此外,案件发生时,部分银行的联网平台已关闭,无法运营。 不运营的平台很难证明是博彩平台。

娱乐游戏与赌博的区别、兑换虚拟货币的“银商”的定性存在争议。 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认识,从灰色地带到赌博罪、开赌场罪。 这就要求我们在办案时要精通区分网络游戏与赌博网站的标准和证据的证明要求,以及涉案网络游戏的具体游戏规则,寻找规则中的优势和模糊之处。所涉及的游戏,并运用专业的思维和证据的质证和把握技巧,力求被认定为合法的网络游戏,而不是专门用于赌博的网站。 这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我已经详细介绍过,这里不再赘述。

2、力求从本质上最轻的识别。

如果事实不能厘清,证据不足,不能从证据中得出不公诉、无罪的,则应考虑取得最轻型认定。 实施犯罪活动罪,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举三个案例:

①在谢某案中,法院未采纳检察院的意见,以开设赌场罪从轻处罚赌博罪。

谢某作为游戏币的代理人,为赌客做积分。 检察院以从犯罪指控被告人谢某开设赌博网站,要求以开办赌场罪对被告人依法判刑。 控制人串谋交换游戏币,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最终以较轻的赌博罪定罪。

②在吕案中,法院未采纳检察院意见,以开设赌场罪从轻处罚赌博罪。

吕某是为游戏玩家发放积分的庄家,其行为对象为游戏玩家,而非博彩网站。 最终,法院不采纳检察院的公诉意见。 对较轻的赌博违法行为的处罚,而不是对赌场开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③何某案认定为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轻处罚网赌泰达币充值犯法吗,而非开设赌场、赌博罪。

何某担任某棋牌游戏的充值代理,为赌徒放置积分。 他被湖南某区法院认定为信托罪。 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

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争取打火机性质的鉴别:

1、银行商户、充值代理与博彩平台之间是否存在串通或约定关系。

2、银行商户和充值代理服务于赌徒或上游赌博网站。

3、银行商户和充值代理的利润来源来源于游戏币的差价、玩家充值收取的服务费,或者网站的佣金或返利。

第三部分:如何减少罚款和避免没收合法财产。

充值金额、涨跌点数额、盈利数额的确定,不仅与被告人刑期长短有关,还与被告人罚款数额、追回赃款数额有关。

司法部门常用的数额认定思路是,识别众多被银行和充值代理控制的账户,以及赌博网站上的充值账户,根据流水额计算赌资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每个帐户。

我国律师在答辩时,要注意此类案件在数额认定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掌握专业思维和技巧,力求数额的认定做到最低,从而减少刑罚和刑罚。收回的金额。

1、平台未涉案金额不能认定为涉案金额。

许多银行和充值代理可能为多个平台提供服务,与上游网络游戏和赌博存在一对多、多对多交叉服务的情况。 银行控制的资金来源复杂,可能来自其他游戏平台或赌博平台,如果办案民警未对其他平台立案或调查取证,则无法清点所有金额在被告涉案账户中作为涉案平台金额。

比如我去年办的一个浙江银行家的案子,警方冻结了被告人妻子名下银行卡上的几千万资金。 虽然被告无法说明这些财物的来源,但警方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财物全部来自他们的调查。 有证人证明被告人也涉足B、C银行平台,但办案机构未对B、C银行平台立案取证,最终办案机构将处理这些资产解锁。

2、正常游戏玩家的充值金额和红利金额不包括在内。

① 一些玩家纯粹为了“娱乐”而充值。 充值的目的要么是为了购买游戏装备,要么是为了获得更高的玩家地位。 由于没有赌博的目的,因此他们的充值不应被视为赌博资金。 , 应予以扣除。

②在一些博彩平台上,既有博彩类游戏,也有非博彩娱乐类游戏。 这类平台的玩家充值金额与普通游戏玩家和赌徒混杂。 要根据账户流量和余额来确定最终的赌博资金数额,需要根据赌徒ID对涉案金额进行筛选、比对、去重等操作。 参与合法游戏的充值金额应予以识别网赌泰达币充值犯法吗,不得认定为赌博资金。

3、应注意以下情况对银行业务案涉案金额认定的影响:

①是否是银商自行购买游戏币,或者后台数据是否存在银商控制小号的情况。

②是否存在银行商户自行使用或推销赠品的情况。

③事后是否有给买家的返利。

④是否存在代客转积分、朋友借积分、银商互转借贷等情况。

一、被告能否就相关资金及营业额作出相关说明。

在计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时,由检方承担举证责任。 本所律师办案时,公诉机关收取的违法所得数额取决于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以及被告人对涉案账户中的财产是否有合理的解释。

比如我在2019年办理的某平台案件中,侦查机关认定违法所得2000多万元,但最后只查明了700多万元。 浙江也处理了一定的平台网络犯罪。

案件中,涉案金额减少了约7000万。

还有江西张某的案例。 检察院指控张某违法所得2800万余元。 最终,法院仅认定张某的违法所得为984万元。

审判员在判决书中明确提到:“四、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其开的山货店年收入约200万元,这部分收入也存在被告人张某甲的账户中。其父母的收入也算在内,具体数额公诉机关无证据证明;五、被告人蒋某甲、张某甲的购房费用均由被告人张某甲的银行账户支付。 ,公诉机关的计算方法不能排除合法所得,将被告人姜某、张某在网游酷客、亿嘉中分享的所得视为违法所得更为合适。结合第4点和第5点,被告人姜某某而张某获得的违法所得为984.3091万元,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张某的违法所得为300万元以上。 n 2800万元不支持。 被告人姜某、张某的辩护意见采纳了其辩护人的意见。

此外,我们还可以从被告人的行为情节上争取从轻处罚,如争取从犯认定,在自首、供述等情节上争取检察院不起诉。 、返赃、认罪认罚、预缴罚款等。 、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等。

银行商户、充值代理、第三方、第四方支付等网络支付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取证、审查逮捕、起诉、审判等问题十分复杂,包括刑事管辖、案件审理等。立案条件和标准、取证取证 由于相关程序规定不完善,办案人员经验不足,程序违法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的费尽心思取得的证据被排除在外严重违反程序的证据。 此外,该类犯罪属于新型犯罪,涉及大量计算机、网络、网络大数据恢复、电子取证、虚拟货币、金融等专业知识,迫切需要律师提高法律和技术水平。扫盲,加强研究。 只要我们的律师加强对此类犯罪的研究和研究,就能够办好这类新型犯罪案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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