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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性盗窃虚拟货币

imtoken正版 2023-10-10 05:12:59

□李志伟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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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王某利用已知被害人丁某的Token钱包账号和密码,在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丁某账户中的19万枚USDT币转入自己的账户并使用。 经鉴定,丁某被盗的USDT币价值120余万元。 USDT币俗称泰达币。 用户可以随时在网络资金池中按1:1的比例兑换成美元。 它是全球第三大网络虚拟货币。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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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意见不一致。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依据是虚拟货币实际上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金融”属性,将网络虚拟财产定义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更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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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依据是网络虚拟货币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但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王某的主观目的不是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而是取得财产。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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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基于以下内容:

虚拟货币是刑法规定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 虚拟货币可以与法币兑换,可以购买物品,兑换价值被市场广泛认可。 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指出比特币从商品性质上讲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2021年5月盗窃泰达币案例,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指出,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虚拟货币可以流通、投资、交易。 在本案中,王某盗取的USDT币可以随时1:1兑换美元,其财产属性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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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与具有财产属性并不矛盾。 以上两项通知、公告否定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不影响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处理。同为盗窃罪,应当酌情从轻从重。” 可见,即使违禁品没有货币或商品价值,刑法也不否认其具有财产属性。

如果一项行为违反了几个法律利益,则应选择一项重罪进行惩罚。 虚拟货币代表两种合法权益盗窃泰达币案例,即财产合法权益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秩序合法权益。 因此,盗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侵犯了多项合法权益,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盗窃罪,应当按重罪予以处罚。 本案中,王某盗窃的虚拟货币价值120万余元,数额尤为巨大。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285条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显然,盗窃罪比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重,本案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